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024-05-09 08:33

1.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其建议第一与第二支柱均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应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即确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各国际组织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对照,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体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其应有的性质、功能和目标: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融资方式和来源与其应实现的目标不吻合。第二,企业年金的“自愿”建立方式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目标的需要。第三,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发展近乎停滞。正是由于第一支柱的融资重任转移给了企业,使得第二支柱难以有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只得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定位于自愿。同时又担心一些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环节“搭便车”,又对企业年金发展采取“限制性”政策,这样又将大量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排除在外,进而一方面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地区间、企业间不平衡。导致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上述问题有其更深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老制度下遗留的养老金债务支付缺乏“专门储备”,使得“统账结合”的新型养老金制度一开始就承载着新旧制度的“双重”责任,既要面对近五十年来老制度下形成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又要为新制度下的人员准备养老金。而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金“即付”任务又迫在眉睫,于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另一方面尽可能提高计入社会统筹公共账户的比例。这正是导致企业缴费压力大、加剧缴费环节“搭便车”现象及统筹层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仅如此,这种“寅吃卯粮”的办法还导致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大面积亏空,新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重构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和建议:首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应通过专门渠道予以解决。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1~2071年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与GDP的比始终在100%以上,至2006年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达25万多亿元,并且还呈较快增长趋势,如果隐性债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将会给未来财政带来极大压力。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中即明确“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对中人、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却始终没有明确落实。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对历史形成的养老金债务应如何筹措和清偿、新旧养老金制度如何对接等问题提出明确解决办法。现实中,新养老保险制度所设计的个人账户及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均承担着上述“历史遗留重任”。若该问题得不到明确解决,不仅无法解决现实中“社会统筹”中的“搭便车”问题,也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为此,建议必须划清新老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责任,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除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外,还可通过发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筹措资金予以专门解决,也可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偿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先决难题。第二,通过立法方式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这样与第一支柱的性质、功能、目标相吻合,既可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刚性,也可解决现行用行政手段实行统筹的软收硬支、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等问题。养老保障税按照面广(将所有注册的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量少(低税率,具体还需进一步测算)的原则征收,既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又可保证充足税源。“费改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要求。第三,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有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各国际组织也建议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强制、自愿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类型与各国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背景有关,更与该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直接相关。就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处阶段及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看,认为我国应采取立法方式强制推进。首先是因为我国大量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是发展企业年金不可忽视的重要对象。其次,企业年金尚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再次,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我国当前需要采取强制力推动的又一原因。当然,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年金的最低标准部分,超出最低标准部分,企业可在国家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建立,以适应企业年金灵活性的需要。同时,为兼顾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业仅为少数高管建立丰厚的年金计划,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逃税,国家应制定严密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和严格审查。第四,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我国一直具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发展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只需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导,通过金融部门的宣传即可得到落实,如金融机构可开设个人养老储蓄专户、予以优于普通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对该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税、对其支取规定最短储蓄年限等方式即可达到发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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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 什么是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 ",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 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什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是什么

                                                                                             01                                                              第一支柱是法律强制的公共养老金。这是国家政府所出台的强制性的养老支出。这一部分财政政策的支出目的便是保障养老工作的有序开展,被称为公共养老金。
                                                                                                                                                                                                                                  02                                                              第二支柱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职业养老金。企业与个人是第二支柱的主体,由二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采取完全积累制。
                                                                                                                                                                                                                                  03                                                              第三支柱是个人的养老储蓄,如自已进行投保的商业保险等。这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选择年金产品或寿险。这一部分具有较大的潜力。
                                                                                                                                                                                                                                  04                                                              实际上,传统的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在各个部门的应用已经得到了显著发展,但不可否认,这三大支柱也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改革挑战。如何去提升财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提升职工的参与率?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要去思考的与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特别提示                              我国应不断完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结构,积极应对当今老龄化严重的国情。

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是什么

4.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个人自愿购买的、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目前主要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未来可能分由银行提供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提供基金产品,保险提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细则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4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意见》还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适应灵活就业需要      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通常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被称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而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是“第二支柱”,此次提及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就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      在有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背景下,为什么还需要建设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一第三支柱?      对此,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主要依靠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不过从目前情况看,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有所下降,在老龄化形势下,其充足性受到了考验。      房连泉向记者表示,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更加灵活化,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态和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养老保险之间不太适应,这就需要一种更加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于上述原因,建设个人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就有必要。      光大证券也分析称,此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居民缺乏获得稳定和充足收益的养老金投资渠道。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政府支出难以覆盖快速增长的养老金缺口,为了保证养老金的长效发放,养老负担的重心将从国家逐渐转移至个人,个人养老金体系亟待进一步发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资产可以继承      未来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如何操作?      对此《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对于在个人养老金领域推行账户制的意义和作用,房连泉向记者分析,通过推进账户制,可以把不同的养老产品统筹整合,过去购买多种养老保险或者养老基金,可能需要开立多个账户。现在实行账户制,规定每个人只有唯一账户,购买各种养老产品都将放在一个账户中,对于个人衔接、转移接续和税收优惠都更为方便,这也是和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相接轨。      而在缴费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房连泉向记者表示,12000元的上限规定,与之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衔接,也体现了普惠性。      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方面,《意见》指出,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意见》还指出,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对此房连泉分析,这里指的“部分城市”,应该指的是人口比较大、老龄化需求大的城市,此外,金融业发展比较好的城市也可能会被纳入试行范围。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细则

6. 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7. 养老保险体系的五大支柱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养老保险体系的五大支柱:按照世界银行最新倡导,养老保险体系应具有五支柱模式:提供最低水平保障的非缴费型“零支柱”;与本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缴费型“第一支柱”;不同形式的个人储蓄账户性质的强制性“第二支柱”;灵活多样的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即企业年金养老计划等);建立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之间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即个人和家庭的商业保险之类的计划)。【摘要】
养老保险体系的五大支柱【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养老保险体系的五大支柱:按照世界银行最新倡导,养老保险体系应具有五支柱模式:提供最低水平保障的非缴费型“零支柱”;与本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缴费型“第一支柱”;不同形式的个人储蓄账户性质的强制性“第二支柱”;灵活多样的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即企业年金养老计划等);建立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之间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即个人和家庭的商业保险之类的计划)。【回答】
1、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采用现收现付制,由当期工作人口纳税融资支付给当期的退休人口作为养老金;2、第二支柱则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3、第三支柱基于个人意愿和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可为需要更多支付的人提供追加性保障。【回答】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回答】

养老保险体系的五大支柱

8. 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包括

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拓展资料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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