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2024-05-05 18:09

1. 个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个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2.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保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 1) 日常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它包括温湿度的观察监测、库房清洁、库房的安全保卫和企业档案的人柜上架整理等。
( 2) 预防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针对企业档案的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等采取的维护措施。
( 3) 抢救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企业档案进行的修补、复制等。
( 4)条件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库房的规划建设与使用、企业档案装具的挑选及设备的购置与维护等。
库房管理工作是企业档案保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础,因而只有做好经常、具体的库房管理工作,才能为整个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档案库房的布局
库房布局是指对库房的使用安排及对库房区间和保管区段的划分。库房区域应尽可能集中,同一基本大类的企业档案应尽量安排在一个房间或几个相邻的房间中;办公室、阅览室等应靠近库房门口及楼梯间;业务技术用房应尽量布置在库房的一楼;利用频率较高的企业档案应放在靠近办公室的房间里。
库房房间较多的企业档案部门,应编制库位号及库位索引,进行定位管理。库位号一般由房间号、柜架号及搁板号构成。其中柜架号自房间入口处计,从左到右依次编排;搁板号以一组档案柜架为准,从上到下依次编排。确定了库位号后,就应在此基础上制成库位索引。
二、档案架( 柜) 的排放和编号
库房中的档案架( 柜) 的排放,应符合下列几个要求:
1. 排列一致,横竖成行。如有大小式样不同的架( 柜) 子,则应适当分类,尽可能做到整齐一致。
2. 有窗库房的架( 柜) 子的排列,应与窗子垂直,以避免强烈光线直射;无窗库房的架( 柜) 子的排列,纵横均可但应注意不要有碍通风。
3. 架( 柜) 子排列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库房的地面与空间,并要便于档案的搬运和取放,不宜太松或太紧。
三、档案的存放和全宗排列
企业档案存放应按全宗进行,一个全宗内的档案应集中在一起。库房内各个全宗单位应进行系统排列。全宗排列法主要有两种,即全宗顺序号流水排列法和全宗分类排列法。前者对库房空间和全宗实体的安排比较方便,后者对全宗的系统管理和全宗的信息控制较为有利。在安排一个全宗内的案卷的排列次序时,必须严格地按照全宗内既定的分类体系和案卷的顺序号进行,以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
当确定了全宗和案卷的排放次序以后,就可以组织上架。上架的次序应根据档案架( 柜) 及其“栏”、 “格”的编号次序进行。
企业档案的存放通常采用竖放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检取和存放案卷比较方便。而对于那些珍贵档案和不宜于竖放的档案( 如卷皮质软、没有装订的案卷、画幅过大等) ,通常采用平放的方法,这样使文件较舒展,有利于保护档案。
平放档案时,为了取放方便和避免文件承担过重的压力,堆叠的高度以不超过四十厘米为宜。
四、建立全宗卷
在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专门为了保存和管理某一全宗而形成的能够说明全宗历史情况的文件材料,以全宗为单位组成专门案卷,即称为“全宗卷”。
全宗卷是在企业档案室本身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档案。它与档案室所保管的全宗有密切的联系,是对全宗进行整理、鉴定、统计、提供利用以及进一步收集该全宗范围内的档案的重要依据,是档案室管理全宗和保管工作人员掌握全宗情况的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因此,全宗卷应单独集中,按全宗顺序保管。
五、温、湿度调节和清洁卫生管理
科学地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的环境和库内卫生,是做好企业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为有效地完成这些任务,必须按照档案保护的技术要求,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坚持进行各种测定和防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具体措施。
六、保卫和保密管理
档案是企业的文化财富,其中许多是机密性的。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库房的各项保卫保密工作以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一定要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首先应做好防盗,必须堵塞一切可能失窃的漏洞。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库。珍贵的、绝密的档案应放入保险柜,在专门的地点保存。出入库房的档案应进行仔细的清点和登记。
在企业库房管理工作上还必须杜绝一切失密的可能,管理人员非因工作不得谈论档案内容。关于库房内档案的存放状况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应列入企业档案室的保密范围。
七、防火的管理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防火制度,并把防火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之一。防火工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加强检查,消除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有毛病的立刻修理。库房内应严禁吸烟,忌用移动式的火烛。规模大的库房,一般应安装避雷针。
2. 做好灭火的准备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自动灭火设备或消防栓。一般均应备有灭火工具、沙箱和充足的水源,这些都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在档案工作部门要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学习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
3. 拟制档案抢救方案
即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机密程度和库房的内外条件,拟出一个方案,规定抢救档案的先后次序、搬运路线、搬运方法、人力及设备。还可设想发生火灾的几种可能性,拟出几个方案,以备万一发生火灾时可指挥有序,抢救出最贵重的档案,并避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散失和失密现象。
八、档案在搬动中的保护
由于种种原因,库内档案有时需要搬动,在搬动过程中常常遭到不同程度的机械磨损和污染,因此,应注意档案在搬动中的保护措施。
在库房内搬动数量较多的案卷时,必须准备一定的工具,如小型的手推车、案卷托板等。如果不使用搬运工具,那么每次搬动的案卷不要太多,以免损坏档案。有的档案如需要捆扎搬运,应注意忌用粗糙的捆扎用料或方法。取放档案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搓揉、挤塞或撕裂档案。整理、捆扎和暂放档案的位置与条件等均应注意选择。
做好搬动中的保护工作,除了物质和技术措施以外,特别重要的是,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是搬动中发生机械磨损和污染的主要根源。
九、档案的安全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档案进行检查,是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细致地检查,才能确切地了解档案安全保管的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保管条件,制止档案被继续损坏。档案的定期检查,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定期的检查,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水灾、火灾之后;发现档案遗失或被盗窃后;对某些档案( 如利用频繁的部分) 是否遗失发生怀疑时;发生虫害、霉烂、水湿等现象时。
检查方法,最基本的是以登记的簿册与实际档案进行对照和检查人员的实地观察,为此检查人员应当由比较有经验的人来担任。
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记录,记录应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最后应根据记录做出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完毕后,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仔细进行研究,做认真的处理,必要时对某些制度做适当的修改。

3.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作为档案管理从业人员,档案分类是基本内容范畴之一。做好档案分类工作,就可以使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那么档案分类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才能让档案管理工作更专业,更科学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家档案管理分类遵循原则供大家参考!
 
国家档案分类,是以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分工为基础,按照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分门别类组成的科学体系。它是对概括档案内容特征的概念进行逻辑分类和系统排列形成的一种概念标识系统。档案分类法的表现形式是档案分类表。档案分类表是进行档案分类标引的依据,用于编制分类检索工具,提供分类检索途径。档案分类法以职能分工为主要分类标准,并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的属性,选择其他辅助分类标准。如行业分类、载体分类、学科分类等。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如下:
1、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可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了、兼职行政主管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
2、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3、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案安全保管条件时,要委托有关档案部门代为保管。

4、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题目、内容、字母顺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内目录,并复印出四至五份。
5、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适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间,材料过窄应加衬边;材料过宽应折叠整齐;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以每一案卷端正书写标题。对所有公司档案系统排列,确定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

5. 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敏缺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桥郑辩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丛带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档案管理办法

6.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7. 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档案管理办法

8.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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