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2024-05-08 21:30

1.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乡村生态与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的村、规划布点的中心村和规划保留的自然村。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建设、依法管理,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评价和奖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管理,按照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美丽乡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城管、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和调整;

  (二)美丽乡村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

  (三)美丽乡村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设施维护;

  (四)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法律、政策宣传,提高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道德意识;

  (五)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图纸、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档保存;

  (六)配备乡村规划建设专职人员,组织编制美丽乡村规划,依法管理各项建设活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七)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实施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并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保护传承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移风易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八条 市、县(区)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村庄交通区位、资源禀赋、基础条件、地域特色等要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镇做好美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县级村庄布点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与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产业发展、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林业、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划定,中心村总体布局和用地规模,村居住宅用地选址、建设规模、色彩与风格形态等总体要求;

  (二)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卫生改厕,房前屋后整治,电线、网线、电话线整治,沟渠清理,绿化亮化美化等措施要求;

  (三)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养老、法律服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农贸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对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措施;

  (六)公共安全保障、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其它应当纳入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事项。第十条 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所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应当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生态红线。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